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出自哪一篇文章?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是一句古老的谚语,意指无法同时拥有两种互相矛盾的东西。
这句谚语源于中国传统文化,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然而,这句话的出处确实难以考证,没有确切的文献记载。
它可能是民间智慧的总结,也可能是个别作者的创造,在流传中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固定的说法。
尽管无法确定其具体来源,但《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这句谚语在现代社会仍然有着广泛的适用性。它反映了一种普遍的观念,即在特定情境下,我们不可能同时获得两者之间的最佳选择或结果。
1.传统背景:这句谚语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深厚的文化背景。
它反映了古代人们对生活的智慧总结,以及他们面临抉择时的思考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强调了人们在取舍中的决策能力和权衡利弊的能力。
2.社会应用:《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这句谚语在现代社会中仍然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经济学领域,这句话被用来解释资源分配中的困境,以及人们在面临选择时需要权衡的不同因素。
在个人生活中,这句谚语也经常被用来指导人们在各种情境下作出决策。
3.例子与案例:举个例子来说,一个人想要既追求事业成功,又想要有充分的家庭生活,通常会面临时间与精力的有限性。
无论他如何努力,很难同时在事业上取得巨大的成就,并在家庭生活中扮演一个尽职尽责的角色。
这种情况下,就体现了《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现实意义。
4.个人权衡:当我们面临抉择时,我们需要认识到不同选择之间的权衡。
有时候,我们不得不做出舍弃某些东西的决定,以追求更高的目标或更重要的价值。
这种权衡需要我们理性思考,并决定我们最关注的是什么,以及我们可以接受的舍弃。
总结起来,尽管《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这句谚语的具体出处尚未确认,但它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广泛应用以及在现代社会中的普遍适用性使其成为人们思考权衡和决策的重要工具。
在我们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环境中,我们往往需要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无法同时获得两种互相矛盾的东西,而需要做出选择和舍弃。
这种思维方式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生活中的挑战。
“鱼与熊掌不可得兼”出自哪里?
“鱼与熊掌不可得兼”出自孟子《鱼我所欲也》,原文: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
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
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启蔽为也。
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
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
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欤?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译文:
鲜鱼,是我想要的东西;熊掌,也是我想要的东西。
(如果)两样东西不能一齐得到,(只好)放弃鲜鱼而要熊掌。
生命,也是我想要的;正义,也是我想要的。
(如果)生命和正义不能够同时得到,(只好)牺牲生命来保住正义。
生命本是我喜欢的,(可我)喜欢的东西还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所以(我)不肯干苟且偷生的事。
死亡本是我厌恶的,(可我)厌恶的东西还有比死亡更厉害的,所以(遇到)灾祸也不躲避呀。
如果人们想要孝喊的东西没有比生命更重要的,那么,一切保住生命的手段,哪有不采用的呢?如果人们厌恶的没有比死亡更厉害的,那么,一切可以避开祸患的事情,哪有不采用的呢?靠某种不义的手段就可以苟全生命,有的人却不肯采用。
靠某种不义的门道就可以避免祸患,有的人却不肯去干。
这样看来,喜欢的有比生命更重要悄慎州的东西,厌恶的有比死亡更厉害的东西,不仅仅有道德的人有这种精神,每个人都有这种精神,不过有道德的人能够最终不丧失掉罢了。
一碗米饭,一盅肉汤,得到这些就能活下去,得不到便饿死。(可是)恶声恶气地递给人家,(就是)过路的(饿汉)都不会接受;踩踏过才给人家,讨饭的叫化子也不屑看它一眼。
有人对优厚的俸禄却不区别是否符合礼义就接受它。那优厚的俸禄对于我有什么好处呢?(只是)为了住宅的华丽,妻妾的侍奉和我所认识的贫困的人感激我吗?过去宁愿送命也不肯接受,今天(有人)为了住宅的华丽却去做这种事;过去宁可送命也不肯接受,今天(有人)为了妻妾的侍奉却去做这种事;过去宁可送命也不肯接受,今天(有人)为了所认识的贫困的人感激自己却去做这种事:这种不符合礼义的做法不是可以停止了吗?——这就叫做丧失了他的本性。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出自哪篇文章
出自孟子《鱼我所欲也》强调当如果不能兼得的时候,我们应当如何取舍。我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借鉴。
《鱼我所欲也》原文
先秦:孟子及其弟子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
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
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
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
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
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
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
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鱼我所欲也》译文
鱼是我所喜爱的,熊掌也是我所喜爱的,如果这两种东西不能同时都得到的话,那么我就只好放弃鱼而选取熊掌了。生命是我所喜爱的,大义也是我所喜爱的,如果这两样东西不能同时都具有的话,那么我就只好牺牲生命而选取大义了。
生命是我所喜爱的,但我所喜爱的还有胜过生命的东西,所以我不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是我所厌恶的,但我所厌恶的还有超过死亡的事,所以有的灾祸我不躲避。如果人们所喜爱的东西没有超过生命的,那么凡是能够用来求得生存的手段,哪一样不可以采用呢?
如果人们所厌恶的银蠢事情没有超过死亡的,那么凡是能够用来逃避灾祸的事情,哪一桩不可以干呢?采用某种手段就能够活命,可是有的人却不肯采用;采用某种办法就能够躲避灾祸,可是有的人也不肯采用。
由此可见,他们所喜爱的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那就是“义”);他们所厌恶的,有比死亡更严重的东西(那就是“不义”)。
不仅仅是贤人才有这种本性,锋带陪人人都有,不过贤人能够不丧失罢了。
一碗饭,一碗汤,吃了就能活下去,不吃就会饿死。
可是轻蔑地、呵叱着给别人吃,过路的饥民也不肯接受;用脚踢着(或踩过)给别人吃,乞丐也不愿意接受。
(可是有的人)见了“万钟”的优厚俸禄却不分辨是否合乎礼义就接受了。
这样的优厚俸禄对我有什么好处呢?是为了住宅的华丽,妻妾的侍奉和熟识的穷人感激我吗?。
先前(有人)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现在(有人)为了住宅的华丽却接受了;先前(有人)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现在(有人)为了大小老婆的侍奉却接受了;先前(有人)宁肯死也不愿接受,现在(有人)为了熟识的穷人感激自己却接受了。这种做法不是可以让它停止了吗?这就叫做丧失了人所固有的羞恶廉耻之心。
《鱼我所欲也》简析
本文是孟子以他的性善论为依据,对人的生死观进行深入讨论的一篇代表作。他从人应如何对待自己的欲望入手,在生与死、利与义、守义与失义等方面,层层深入、正反对比地论证了义重于生,必须舍生取义。
还强调指出非独贤者有是心(舍生取义之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人如果经不住万钟、宫室、妻妾、施恩的诱惑,必然会失其本心(舍生取义之心)。
《鱼我所欲也》一文用面对鱼和熊掌之间的抉择,比喻面对生命和大义之间的选择,孟子会毅然舍生而取义者也。这当中的义和文章最后的此之谓失其本心的本心都是指人的羞恶之心(按如今的通俗理解,可以理解为廉耻之心。
因为人只有拥有羞恶之心,才能分清哪些是道德底线可以承受的事,哪些是道德范围所不接纳的事,哪些是所欲有甚于生的事,这样才能不被宫室之美、妻妾之奉和所识穷乏者得我所诱惑,而像不食嗟来之食的人一样,内心有一种凛然的义。
《鱼我所欲也》一文本身的结构和材料所揭示的中心论点应当是:人皆有所欲有甚于生,所恶行纳有甚于死的本心,贤者能勿丧耳。
如果把《鱼》文分成三段来分析,是不难说明这一观点的。
本文逻辑严密,析理精深,比喻、排比、对比等修辞手法的运用,使语言生动、流畅,气充词沛,颇具说服力。
鱼和熊掌不可得兼出处?
典故:出自孟子《鱼我所欲也》
原文: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生亦我所欲也,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也,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
如使人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灶掘唯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
是故所欲有隐培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
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尔。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辩礼义而受之。
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出自哪本书?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典故出自于《孟子·告子》第十篇。原文较长,节选如下: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生,亦我所欲也;缓尺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
【译文】
孟子说:“鱼是我喜欢吃的,熊掌也是我喜欢吃的;如果不能两样都吃,我就舍弃鱼而吃熊掌。生命是我想拥有的,正义也是我想拥有的;如果不能两样都拥有,我就舍弃生命而坚持正义。
孟子用“鱼与熊掌”比喻俱为所欲,难于取舍之物。
孟子的态度是选择不能优柔寡断,有舍有得,更为珍贵。
用“鱼与熊掌”的选择,来比喻“生与义”的选择,讲的是每个人都有“本心”,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都应该保有自己的“本心”。
只要“本心”在,即使在生死关头,人也能经受住考验;而如果丧失了“本心”,人就会做出亏心事来。
扩展资料:
《告子》是《孟子》书中的篇目,分上、下两篇。
孟子与告子都是战国时人,孟子持性善论(人生来有向善的力量),告子持不善不恶说(即人生下来本无所谓善恶),《告子》以两人的论辩开头,集中阐述了孟子关于人性、道德及其相关理论,是孟子“性善论”思想较为完整的体现。
连带的是仁义道德与个人修养的问题。
对精神与物质、感性与理性、人性与动物性等问题也有所涉及。
全篇共20章。
《告子上》的主要内容是阐明“性善说”,即人性里天生就有向善的种子,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这种善的天性,就是人的“本心”。
“本心”不可小视,因为它们分别是仁义礼智这几种道德的萌芽形态:“汪唤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意近“恭敬”)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义之端也。”人应该推求本心,顺着“本心”的方向发展,并将它发扬光大,从而成为道德上完善的人。
参扰陵高考资料:百度百科-鱼与熊掌,百度百科-孟子·告子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出自哪里
“鱼与熊掌”之论出自《孟子?告子上》第十章,孟子以“鱼与熊掌”类比论证生命存在与道德应当之关系,提出“舍生取义”的主张。阐述了义重于利、义重于生的观点,劝导人们辨别义和带核利孰轻孰重,热情地赞美了“舍生取义”的精神。
孔子曾提出“杀身成仁”:“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人,有杀身以成仁。”孟子提出“舍生取义”发展了孔子“杀身成仁”的道德至上论。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
孟子循序渐进,他从日常生活小事说起,“鱼我所欲”“熊掌亦我所欲”二者不可兼得故取更美味的熊掌,然后转入对人生价值的讨论。
“生我所欲”“义亦我所欲”,当二者不能兼得时取更有价值的义。
在这里,孟子运用了比喻,以鱼喻生,以熊掌喻义,从口腹之欲自然过渡到人生价值的讨论上。
孟子认为,“生亦我所欲”,然而“欲有甚于生者”是义;“死亦我所恶”,然而“恶有甚于死者”是不义。
生死对每个人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义”才是做事选择的标准。
义重于生也是孟子“性善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他指出,“舍生取义”是人的本心,所以,人们在生与义不能蠢猜掘得兼时,宁可取义,也不愿苟且偷生;在死和不义不能同时避开时,宁可赴死,也不愿躬行不义。
世人的行为有贤与不肖、义与不义的区别,是因为贤者能坚持舍生取义,一般人则兆差因环境的改变,而“失其本心”。
孟子的“舍生取义”观点,集中体现了儒家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并凸显了儒家勇于担当的“大丈夫”本色。
《孟子·滕文公下》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与此章交相辉映。
孟子“舍生取义”的“大丈夫”形象,与当时社会流行的“为我”“贵生”思想以及社会出现的“唯利是图”“苟且偷生”现象相比,立显崇高而伟大。
孟子的“舍生取义”与孔子的“杀身成仁”都体现出儒者对历史的责任感、对社会的责任感、对生命的责任感,两千多年来,曾激励了无数中华儿女为了正义和理想为了公正与公平,为了自己与他人,更为了民族的进步,前仆后继,奋斗不已!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出自哪一篇文章?
成语“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出自孟子《鱼我所欲章》。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镇桐熊掌者也。
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孟子用人们生活中熟知的具体事物打了一个比方:鱼是我想得到的,熊掌也是我想得到的,在两者不能同时得到的情况下,我宁愿舍弃鱼而要熊掌;生命是我所珍爱的,义也是我所珍爱的,在两者不能同时得到的情况下,我宁愿舍弃生命而要义。
在这里,孟子把生命比作鱼,把义比作熊掌,认为义比生命更珍贵就像熊掌比鱼更珍贵一样.。
本文节选自《孟子·告子上》。
《告子上》的主要内容是阐明“性善说”,即人性里天生就有向善的种子,所谓“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
这种善的天性,就是人的“本心”。
“本心”不可小返旅判视,因为它们分别是仁义礼智这几种道德的萌芽形态:“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意近“恭敬”)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义之端也。
”人应该推求本心,顺着“本心”的方向发展,并将它发扬光大,从而成为道德上漏改完善的人。
因此,放到《告子下》全文里看,本文讲的是每个人都有“本心”,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都应该保有自己的“本心”。
只要“本心”在,即使在生死关头,人也能经受住考验;而如果丧失了“本心”,人就会做出有损于人格的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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