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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陕西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3)

来源:www.ckstudy.cn  时间:2020-04-11  作者:陕西自考网  浏览量: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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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简述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

  答:西哀耶士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他最早系统地提出了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其主要观点见诸《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他认为,在自由国家惟有国民才享有制宪权,并特别强调国民意志的权威性,提出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

  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与其宪法观存在着密切联系。在他看来,宪法是既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和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的根本法,但从根本上说,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才有权改变宪法,国民意志永远高于宪法。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对德国宪法学以及后来的宪政实践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2.简述制宪权的性质。

  答:制宪权作为创造宪法的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其产生也需要有合理的基础。围绕制宪权的性质和来源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

  (1)启蒙时期的学者一般都从自然法角度认为,制宪权是自然法中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力”,在国家和宪法存在以前,作为制宪权主体的国民就在特定的“自然状态”中存在。这亦即认为制宪权不以国家权力和任何意义上的实定法为条件。在此认识中,制宪权的本质是一种创造的权力,是创造国家权力的“权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制宪权的理论形态与实践形态的界限,把制宪权理解为纯粹的自然法上的权力。

  (2)实际上,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力都不能脱离其阶级性。同样,制宪权也是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且制宪权实际上属于一国统治的最高决定权,它本身并不能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也就是说,制宪权实际上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体现,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可以运用制宪权,创造宪法,以巩固其阶级统治。但通过宪法确认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则是最高决定权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必须区分根源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和具体组织化的国家权力,否则将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冲突。

  3.简述宪法制定的一般程序。

  答:由于历史背景、民族传统不同,立宪的理念也有差异,因而各国的立宪程序存在很大不同。但制定宪法一般来说都要经过以下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讨论宪法草案;

  (4)通过宪法草案;

  (5)公布宪法。

  当然,各国的统治者在制定宪法时并不限于以上的程序步骤,有些国家的要求还更加严格,比如增加复决程序等,而有些国家(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则与普通立法无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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