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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陕西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4)

来源:www.ckstudy.cn  时间:2020-04-14  作者:陕西自考网  浏览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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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参加自考的小伙伴们大多选择自学的方式进行复习,接下来给大家带来2020年陕西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4),小伙伴们可以通过以下试题进行复习备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各国宪法中有哪些主要的表现形式?

  答: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

  (2)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2.简述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思想。

  答: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具体说来主要有三大方面的内容:

  (1)在揭批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的同时,肯定其权力制约的作用。

  (2)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制的地位和作用。

  (3)明确提出了监督的思想。

  3.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答: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

  (2)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

  (3)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简述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答:纵观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一般表现为监督原则,而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规定:

  (1)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可提出批评和建议等。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如我国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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